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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生平与思想
[ 2006-10-13 21:37:00 | By: bloom ]
 

罗尔斯的生平与思想

 

lancelot 整理

 

一、生活与著述

 

美国东部时间2002年11月24日,美国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约翰·罗尔斯因心脏病发逝世,享年81岁,西方英语世界永失了一位领导性的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被公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和自由主义的有力倡导者,他的代表作《正义论》被译成27种文字,在伦理学、法学、政治学和经济学诸领域发生着持续的影响。

约翰·罗尔斯1921年2月21日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市的一个富裕家庭,在五兄弟中排行第二。他的父亲没有法学院经历,但却从职员变成成功的税务律师和宪法专家,母亲来自德国家庭,是活跃的女性主义者,在妇女投票权以及一些别的事情上,对她的第二个儿子影响很大。他的两个弟弟受他传染白喉病而死,他自己虽幸免于难,但也落下了口吃的毛病。

罗尔斯中学就读于康乃迪克州肯特的一所严格的圣公会的私立学校,他并非教徒,但对宗教信仰也有相当的同情和理解。他193918岁时即进入普林斯顿大学,先后试修过化学、数学甚至艺术史等科,但不是没足够兴趣,便是自认没天分,到最后选择了哲学,才算得其所哉。其哲学启蒙老师是维特根斯坦的著名弟子诺曼·马尔康姆(Norman Malcolm),到1943年,罗尔斯终以最优等的成绩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哲学系。

罗尔斯大学毕业后随即加入军队,1946年罗尔斯重回普林斯顿大学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师从功利主义哲学家斯代思(Walter Stace),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提交的博士论文题目为:“一种伦理学知识基础的研究:参照对品格的道德价值的判断来考虑”(A Study in the Grounds of Ethical Knowledge: Considered with Reference to Judgments on the Moral Worth of Character),他在论文中尝试提出一种反基础论(anti-foundationalist)的伦理学论证程序,他后来在正义理论中使用的“反思的平衡”的基本证明方法即与此有关。当年他还修了一门有关政治哲学的课,从那时开始,他便决定要写一部有关社会正义问题的著作,而在二十年之后,这部书终于问世,其准备不可谓不久,其决心也不可谓不坚韧。

罗尔斯毕业后先在普林斯顿大学做助教(1950—1952年),并认识了到该校访问的牛津大学教授厄姆森(J.O.Urmson),经厄姆森介绍,52年获奖学金往牛津大学修学一年,在那里他认识了著名政治哲学家和思想史家伯林(Isaiah Berlin)、著名法学家哈特(H.L.Hart)等,积极参与了他们的研讨会,他运用虚拟契约论来证明道德原则的构想即于此时明确化。1951年,他发表了“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Outline of a Decision Procedure for Ethics)。这是他的初试之作,以后他更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潜心构筑一种理想性质的正义理论。

从牛津回美后,罗尔斯辗转任教于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工学院(1960—1962年)。在此期间,他发表了“两种规则的概念”(Two Concepts of Rules 1955),“作为公平的正义”( Justice as Fairness),其以“公平的正义”为标志的正义理论的粗略框架于此基本成型。这一段时间罗尔斯发表的文章也许并不算太多,但能够以质取胜,而哈佛大学也算是能慧眼识人。1962年,罗尔斯41岁时进入哈佛大学哲学系任教,其后三十年不再变动,直到退休,在到哈佛后的前十年时间里,罗尔斯进入了一个相对高产的时期,他接连发表了“宪政自由与正义观念”(Constitutional Liberty and the Concept of Justice 1963),“正义感”(The sense of Justice 1963),“法律责任与公平游戏的义务”(Legal Obligation and the Duty of Fair Play 1964),“公民不服从的辩护”(The Justification ofCivil Disobedienc966),“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 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Distributive Justice: Some Addenda1968)这期间是罗尔斯思想工作最紧张的时期,这些先行发表的文章就大致构成了以后《正义论》主要章节的雏形,他也以此来倾听反应和批评,以便对自己的理论作进一步的改进,他还从60年代起就开始在自己的课程中讲授所撰正义论的初稿,以广泛地在师生中收集意见,总之,到60年代末,其反复磨炼、精雕细刻的正义理论的全貌实际已经呼之欲出。

《正义论》出版之后,很快就在学界乃至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反响,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罗尔斯倾听来自各方面的批评,继续对自己的正义理论进行修改、完善和发展。他在随后的二十年里陆续发表的重要文章有:“最大最小值标准的一些理由”(Some Reasons for the Maximin Criterion 1974);“一种康德的平等观”(A Kantian Conception of Equality 1975);“对善的公平”(Fairness to Goodness 1975);“道德理论的独立性”(The Independence of Moral Theory 1975);“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The Basic Structure as Subject1978);“道德理论的康德式建构主义”(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1980);“社会统一和首要善”(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 1982);“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The Basic Liberties and Their Priority1983);“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学而非形而上学的”(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1985);“重叠共识的观念”(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 Consensus1987);“正当的优先性和善的观念”(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 1988);“政治领域和重叠共识”(The Domain of the Political and Overlapping Consensus 1989);“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主要论题”(Themes in Kant’s Moral Philosophy 1989)等。1979年罗尔斯接替阿罗(Kenneth Arrow)荣任“大学教授”,享有这一职位者当时哈佛大学全校仅8人,享有很高的荣誉和学术研究的方便,比方说有随时进入学术休假的自由。

1993年,罗尔斯的第二本重要专著:《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问世。这本书三年后出的平装本分为“基本原理”、“主要理念”、“制度框架”三个部分共九讲,全书大致包括了上述“道德理论的康德式建构主义”(此文是在哥大三篇讲演的基础上作了大幅修改而成);“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社会统一和首要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学而非形而上学的”、“重叠共识的观念”、“正当的优先性和善的观念”这几篇八十年代发表的文章,以及他专为该书写的“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一讲,以及95年发表的“答哈贝马斯”(Reply to Habermas)一文(平装本增收此文及加一导论)。在这本书之后,实际上罗尔斯仍未放弃写作,他在93年发表了“万民法”一文(The Law of Peoples),95年发表了产生很大社会影响的“广岛五十年”一文(Fifty Years after Hiroshima),97年又发表了“公共理性再探”的论文(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1999年,他有三本著作出版:《论文集》(Collected Papers)、由“万民法”及“广岛五十年”等扩充和发展而成的《万民法》、以及修订的英文版《正义论》。其中他的《论文集》,除了收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三部分的三篇论文,以及两篇论文的较早版本和三篇范围较窄的特殊短文之外,几乎汇集了他半个世纪以来的所有论文。当然,这些论文的思想又可以说已经融入了他的专著。200010月,哈佛大学出版社又推出了他有关康德、莱布尼茨、休谟和黑格尔等人的《道德哲学史讲演录》(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罗尔斯认为这四个人代表了道德推理的四种基本类型:完善主义、功利主义、直觉主义和康德式建构主义。20015月,他许诺已久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个重述》(Justice As Fairness : A Restatement)亦已问世。

罗尔斯的性格比较内向,甚至可以说有些羞涩,他并不很擅长言谈和讲演,说话速度不快,时而还出现口吃,但他的讲课广受尊敬,每学期最后一节课学生要鼓掌到他走远听不到为止,这甚至已成为哈佛的一件著名轶事。他几乎不接受任何传媒访问,也不喜交际,很像一个老派的英格兰绅士,伯林形容他“像一个带着黑色高帽的清教徒”。他的态度谦和,为人中道,从不疾言厉色,但他的内心实在说来是骄傲的,也不轻易向外人开放。他的身体不是太好,尤其最近几年,据说他几乎无法写作了。他这两三年出版的著作基本上都是由他的学生整理的。

罗尔斯对自己的著作的出版一直十分谨慎和缓慢,总是要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后才肯付梓,并且一般是先就其主要观点发表若干文章,然后再在适当的时候整理成书。他的第一本书《正义论》是在他五十岁时才出版,而他的第二本书《政治自由主义》则又过了22年才问世,1999年到2001年倒是一下就出了他的好几本书、但这已经像是一种最后的交代了,这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在这世纪之交的时刻,他已知道自己时日无多,他已经无法再撰写新著或对旧著做大的修改了,这大概也是他终于同意让学生把他的论文集等书出版的一个原因。只要他还有精力修改,他大概还要把这些著作放在自家箧中的。除了战争中的几年,他的生活看来是平淡、甚至单调的,这是生活在一个相当稳定的社会的学者的选择,他有板有眼,不急不躁,舒缓前进,初看起来速度不快,最后取得的成绩却是结结实实,成色十足,现在,他的工作已经进入了历史,在西方道德和政治哲学史上取得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正义论》

 

《正义论》是罗尔斯最重要的著作,也是西方政治哲学中一个里程碑式的作品,著名思想家,罗尔斯的哈佛同事诺齐克这样评价《正义论》:“《正义论》是自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著作以来所仅见的一部有力的、深刻的、精巧的、论述宽广和系统的政治和道德哲学著作。它把许多富于启发性的观念结合为一个精致迷人的整体。政治哲学家们现在必须要么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解释不这样做的理由。”

在有关分配的正义问题上,西方有两个源远流长的传统,一是功利主义,一是契约主义。但长久以来,受到休谟、斯密、边沁和密尔支持的功利主义一直在西方的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罗尔斯的目的,就是继承洛克、卢梭、康德和西季维克的契约论传统,并将它推向一个更高抽象水平,以对抗和取代功利主义传统。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要问题就是社会的基本解构,更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为什么社会结构是正义论的主要问题呢?首先,社会结构对每一个人的影响都非常大;其次,在正义的不同意义中,基本结构的意义是最根本的;第三,正义乃是一种社会性的德性,只有在社会中,分配正义的问题才可能发生。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最终内容包括:(1)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拥有的充分恰当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2)两个优先规则。由于罗尔斯择出的正义原则不是一个,而是两个,那么,两个原则之间孰先孰后呢?罗尔斯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于是得到两个优先规则,即: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形:①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②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①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②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由于罗尔斯的这一具体正义观是特定主体通过契约选择达成的,为了“恰好”选择这些正义规则,罗尔斯对主体和正义环境作了很多限定:

首先,主体是理性而又自利的个人,他们完全没有利他的动机,在知识方面,原初状态中的主体被放在“无知之幕”后,具体的知识被屏蔽了,主体不知道:(1)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2)他们的自然天赋;(3)自己“善的观念”,即他们的生活中值得追求的;(4)自己社会所处的特殊环境,如经济发展水平等。主体知道的是一些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比如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基本社会组织和人类心理原则等。他们试图尽最大的可能发展善的观念。

其次,主体进行选择的正义环境是休谟式的资源中等程度的匮乏,这使自利的人们之间的合作既有可能又有必要,主体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之下,通过“最大最小值”和“平等”原则的采用,最终选择了两个正义原则。

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加以解释,第一,为什么原初状态的设置是必须的?按照罗尔斯的说法,这是为了达到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有别于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我们知道什么样的结果是公正的,同时又知道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达到这一结果;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我们知道什么样的结果是公正的,但缺少达到这一结果的方法;与此相对,纯粹的程序正义是指我们不知道什么样的结果是公正的,但可以遵循一套公平的程序,并将这种程序的结果视为公正,比如赌博,任何结果都可能产生,但只要参与者遵循了赌博程序,则任何结果就都是公正的。而原初状态就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从一开始就能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

第二,为什么需要采用休谟式的正义环境?前面我们看到,罗尔斯得出两个优先规则,即自由优先和正当对效率的优先,由于效率从属于“善”(good)的范畴,因此,这一优先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最根本的优先,即正当(right)对善的优先。

正当与善的关系是西方伦理学的一个根本问题,目的论,如功利主义,认为善优先于正当,善是正当的标准;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则持相反观点,认为正当优先于善。正当为什么会优先于善呢?康德给出的解释是实践理性主体,作为一切行动标准之根据的东西必须是一种目的主体,即理性存在本身,而非任何经验的目的。也就是说,正当优先于善,它的基础在于主体优先于其目的的概念。由于康德的主体是先验的,问题由此而终。

康德的人格理论遭到了经验论的反驳,经验论认为主体不可能完全摆脱经验条件的限制。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结论,认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正当优先于善,但他却试图将康德的学说内容与其超验唯心主义的背景分离开来,康德的正当优先性建基于先验主体,而罗尔斯拒斥了这一模糊的形而上学,他试图在经验理论的范围内建立其理论,“这种对照反映了罗尔斯更关心如何在不求助于先验或抽象主体的情况下来建立其所需要的道义论之优先性——包括自我的优先性。”

为了进行这种经验性的论证,罗尔斯借用了休谟式的正义环境,这一环境与日常的经验相符。对罗尔斯而言,他对于主体的前见是康德式的,而对于人类生活环境的解释是休谟式的,因此他的理论可视为是对康德和休谟的一种调和。

 

三、批评与回应

 

《正义论》的出版,被认为重新复兴了饱受争议并已陷入泥沼之中的自由主义哲学,丹尼斯·汤普逊更是认为这本书将与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密尔等人的著作一起,步入经典之林。在《正义论》出版的头十年,就有2000多份公开出版物讨论到这本书所涉及的问题,现在,我们已经很难找到一本政治哲学著作不提及罗尔斯之名了。

罗尔斯的理论在受到广泛肯定之余,也遭遇不少的批评与挑战。其中最有力的批评来自诺齐克和桑德尔。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涉及到四个方面:第一,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乃是一种模式化原则,这预设了一个强力的资源占有者,必然侵蚀到个人自由;第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证明问题,即原初状态的证据是否适合以及能不能用日常事例证明基本原则的问题;第三,社会合作引出来的、集中分配的是合作所增加的利益还是全部利益,社会合作何以可能等;这实际是批评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一个重要理论前提;第四是怎样看待天赋对分配的影响问题即是否允许由天赋差别带来的分配差别,能不能把天赋看成一种集体资产。

如果说诺齐克是从一个极端自由主义者的立场出发批评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话,桑德尔则是在罗尔斯的论证中发现了他的理论瑕疵。桑德尔从罗尔斯理论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立场出发,这个立场就是正当对善的优先,这一优先与个人优先于其目的的康德式立场息息相关,这一立场表明罗尔斯分享了康德的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观念,对罗尔斯来说,任何具有正义能力的生物的首要特征,是它的多元化,也就是个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呢?这就要求某种个体化的原则进行区分,在罗尔斯看来,我们的个体特征是经验地给定的,每一个个体都被独一无二地嵌入时空之中,我们可以通过一连串不同的需求和欲望、目标和属性、追求和目的来刻划人类的特殊性。使他们成为其所是的特殊个人。这种个人主义立场本身遭到了社群主义者的抨击,其罪名是罗尔斯没有重视社会合作。桑德尔还进一步反驳说,一方面罗尔斯要求多元化的个人,但另一方面罗尔斯又通过原初状态的设置,剥夺了个人的特殊性,他的理论因此是自相矛盾的。事实上,罗尔斯的理论要求一种“占有主体”的概念,但按照桑德尔的说法,“占有主体”最后也是站不住脚的。

针对这些批评,罗尔斯进行了认真思考,在其后的著述里,他对原先的理论作出了一些重要修正,这些修正包括四方面:(1)对于原初状态中的立约者的动机的修正,在《正义论》中,立约者追求“基本有用物品”,但他们却没有“自律”这个重要人生目标,所谓自律,就是一个人可以决定他自己的状态,这可能使原初状态中的立约者只追求一种较低层次的冲动,为了保持自律,罗尔斯指出立约者的目标是为了发展他与生俱来的“正义感”能力和“善的概念”的能力,而基本有用物品是发展这两种能力不可或缺的东西,因此,立约者对基本有用物品的追求就是为了完成一种道德人格,因而也就不会失去自律了;(2)对于正义原则普遍性的看法的改变,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他发展出的正义原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但自1980年代以来,他就改变了这一看法,他认为他的正义原则是为立宪民主制设计的,对其他制度的有效与否,是不能预先判断的。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他认为政治哲学的目的不再是追求真理,而是追求一种“交叠共识”,之所以如此并且可能,是因为现代社会的如下事实:①现代民主社会中许多不可融会的宗教、哲学和道德理论;②面对这种情况,只有采取压制的手段,我们才能接受同样的宗教、哲学和道德理论;③虽然大家有不同的宗教、哲学和道德信仰,但在一个没有分裂的民主社会里,我们却必须支持一种政治体制;④虽然有不同的信仰,但我们的政治文化通常也包含了一些直观上的观念,可以由此建立一套公正的思想体系;⑤遵循理性的人,其出发点虽不同,但结论却常常一致;(3)基于对正义原则普遍性的看法改变,罗尔斯也不再认为他的理论是一般的和综合的,它只是一个政治的思想体系;(4)由于罗尔斯现在想建立的只是一种实用的政治理论,而非普遍有效的综合性理论,他也改变了原来的“反思平衡”和“契约论”方法,而发明了一种所谓的“回避法”,罗尔斯认为只有容忍及回避,才能达成一个交叠共识。这是由于在多元主义的社会里,不同的人持有不同的哲学观、道德观和宗教观,要建立一个社会的统一,唯一的办法就是对这些有争议的理论存而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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