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交往的资质――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基础
3.2.1 语用学的交往模式
交往权力的形成取决于当事人的交往资质,那么何为交往资质呢?这要从当代哲学转向谈起。
20世纪上半叶哲学的语言转向对各个理论领域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语言学理论的变化,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过程,按照莫里斯(Morris)的说法,从最初的语形学,涉及语词与语词之间的关系;到语义学中,加入客观世界的成分,而注重指称与对象的相辅相成;再到语用学,加入使用者的主观因素和语言的社会环境,而注重命题在使用中的特性、功能、效果。这个过程是一个内涵越来越丰富的过程,当然,后来生成的理论都必然包含着前面的理论内核。
最早提出言语行为概念的是J.R.奥斯汀,奥斯汀对20世纪本文语言哲学的重大贡献在于他改变了人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如施泰格穆勒所言,奥斯汀之前2000年的语言学家都没有意识到如此平凡的真理,即说话是用来做事的[2]。奥斯汀使传统哲学家眼里“描画”世界、传递信息、判别真假的语言具有了一种新的功能,即行为功能,他使人们认识到语言的本质在于它是人类的一种特殊行为;从而使人们对语言进入到动态的理解中,即交流中来理解语言。[3]
这种语言观念的改变进而导致语言与世界关系的变化。尽管传统哲学家由于语言在理解实在、解决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已经给予语言特别的关注。传统哲学的主客体关系,由客体到主体,变成主体到客体,然后又出现以语言作为主体到客体的中介。当语言是一种行为时,它就不仅能够表征思想、描述世界、评判事态,更为重要的是,语言成为人的行为建构世界的载体。
3.2.2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观
但是,经验的言语行为研究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于语用规则而言,以归纳的方法获得的经验,始终是无法穷尽的,而且这些规则缺乏普遍必然性,这是认识论早就讨论过的问题。这也是大陆理论思维方式,与英美理论差异最大的地方。哈贝马斯对于言语行为理论的批判继承,更多是在他的理论体系下,把言语行为问题容纳进来,把不必要的或有悖于交往的问题剔除出去,来说明他的交往行为理论的合理性。因此奥斯汀的理论到后来被区分为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和以目的为取向的行为,以便研究言语行为所提供的以言行事的效果和可以批判建议的有效性要求的作用。同时,必须要说明的是根据言语行为的字面意义和语境意义的关系,解释交往行为的概念为何要用生活世界概念来加以补充。因为,对于哈贝马斯来说,交往行为最终依赖的是具体的语境,而这些语境本身又是互动参与者的生活世界的片断。
首先,哈贝马斯的行为理论要明确的是,行为是交互的,而非韦伯的主观意义的单方行为、孤立的行为主体的目的行为。交往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4]以沟通为目的的行为,必然要摒弃策略和目的行为[5],即不依赖于工具合理性。交往行为中,参与者主要关注的不是自己的目的;他们也追求自己的目的,但遵守这样的前提,即,他们在共同确定的语境中对他们的行为计划加以协调。[6] 无障碍的交往必然以共识为基础,这种共识甚至也包括了很多经验性的内容(而这种经验性的内容也并非交往行为独有的,例如言说者知道他们何时可以向对方施加压力,何时能与对方沟通等等。)。
但是共识与实际中偶然的意见一致是不同的。“沟通过程所追求的是共识,它满足了合理同意表达内容的前提。……共识不能被转嫁到工具行为(对行为语境的直接干预)或策略行为(对对方抉择的算计和作用)当中。[7]”因此无强制、欺骗等等而达成的共识才是交往行为必要的。但是实际的情况是,这样的工具行为和策略行为,在现实中比比皆是,因此奥斯汀的三分法,尤其是对于语用和语效的区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语用行为是一种以言行事的行为,它本身就带有自己的语用目的,而这个语用目的是与语效目的相区分的。当我对某人说,“请打开门”,这是一个请求,我说完该语句则已经完成了请求的行为,即它的语用目的。而对方听了这句话,去开门,或不去则是一个语效的问题(当然在塞尔的意义上,也是一个言语行为成功与否的问题)。言语行为“是一种自足的行为,言语者永远都可以用这种行为来表达交往的意图”,“以言行事的自足性可以这样来理解:言语者的交往意图,以及他所追求的以言行事的目的,是从明确的表达中产生出来的”。[8]因此单独的语用行为是交往行为的天然模板,它不带有言语之外的目的意图,不形成强制的、欺骗的、诱使的结论。从这个角度来看,与塞尔后来不把语效划在言语行为之中,有殊途同归之妙。
就此而言,“以言行事目的(语用目的)与言语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规范性的关系,亦即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而以言取效效果则与表达的意义之间没有什么联系。言语行为可能取得的以言取效效果,离不开偶然的语境,它和以言行事效果不同,不受规范的支配。”[9]
在现实的话语实践之中,以纯粹的语用行为出现的言语行为是很少见的,因此言说者与听话者之间必然进行着一系列的互动,以澄清话语中的语效目的。而如果在一个多对话人的环境中,两个对话人之间的语用行为互动,也很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语效作用,从而对第三人仍然具有策略意义,因此哈贝马斯定义的交往行为,“是一些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所有的参与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为所追求的都是以言行事的目的,而且只有这一个目的”。[10]